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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细则

一、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医用费用。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陪护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七、住宿费及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2)18-60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 ÷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3)60-75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4)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5 ÷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指数(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九、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指数×5年。
注:伤残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人而异,没有具体标准。
十二、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十三、其他: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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